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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一、发票购领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三)《普通发票领购簿》;
  (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已用未查验的发票存根联(续购发票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发票的填开
  (一)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三)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使用。到外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代开。
  (四)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

   (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六)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三、发票的代开
  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对不具备自行领购、使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的发票。
  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付款方出具的应付款证明(原件)或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手续,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可代开发票。
  四、发票保管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等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六、衔头发票的印刷
  衔头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印制衔头发票的,应先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计票样(即具名发票式样),填写《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随同票样一并报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受理后,经审批同意印制的,填制《发票印制通知单书》,交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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