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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传或者其他方式输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地方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法定期限的规定 1、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以 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申报一并申报。 5、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和11月。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和11月缴纳。 7、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西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各地基本采取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检时代征。 8、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资源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此规定执行。
10、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1、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申报期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四、纳税申报应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纳税申报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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