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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一、 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请问,如果理解以上机构、场所?
答: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理解。税法第26条第3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按照条例第8条判定,也就是说必须拥有实质性的股权;二是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答: 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答: 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1994]00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
四、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某一企业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24%,现在为“免二减三”的减半期,税率为12%,还是12.5%;如果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33%,那“减半期”的税率为15%,还是12.5%?
答: 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五、 2007年获省外经贸委批复的先进技术企业,2007年享受减半征收的第一个年度,由于2008年实行新的税法,先进技术企业不包括在实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先进技术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三年的减半征收?
答: 不能,先进技术企业没有过渡优惠。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15%低税率。
六、 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答: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
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七、 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答: 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但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过渡政策的规定,不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八、《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是指: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答: 对,只要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销,其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九、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答: 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以上优惠政策是否随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就取消了?
答: 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过渡。所以这一政策在新税制实行后自行取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作了解释。
十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为0,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调整为0?
答: 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 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十二、 新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5年内可以弥补,但在3月底发出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是否企业季度盈利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 按目前的预缴表,亏损只能在年度申报时弥补。
十三、 新的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原财税【1994】1号文之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建材产品,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是否依然有效?
答: 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只有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才能过渡。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全部停止执行。这一政策精神在财税字[2008]1号文件第五条中也已明确。企业利用三废可按新法实施条例,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如何处理,能否作为未弥补亏损结转下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是按2007年修订的执行还是会下发2008年的呢?
答: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则不允许实行税额抵免,但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 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我想请问,如果我的开办费是在生产经营几个月后才入账的,如果对开办费进行摊销,应该从哪个月开始?
答: 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十六、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文执行?
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十七、 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2008年度执行15%税率还是18%过渡税率?
答: 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有关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年度至有关政策执行到期之前的税率,都应执行15%的税率。
十八、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间截止?
答: 到2007年5月底。
十九、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划分还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划分? 答: 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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