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