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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的对象和时限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中: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发放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 (4)核算方式;

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审核、发证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的对象和时限

纳税人发生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以及其它涉及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3、审核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

4、发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受理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注销

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停、复业登记

◎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批准停业期间内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复业登记。

3、纳税人停业期间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的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 (2)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 (3)纳税人停业期间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核实纳税人停、复业情况。

3、办理

税务机关在核实的基础上予以办理纳税人停、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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