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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简报》2008年第12期)

 

我局对二手住房实行平均交易价格管理

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近年来,自贡市房地产业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二手房的交易量大幅度增加。据自贡地税局驻该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税收征收点统计,2007年全市城区二手房交易量为6567次,占城区住房交易总量的50%以上,城区二手房交易税收入库2386.2万元,占城区住房交易税收的47.92%。

随着房价上涨,国家为抑制个人炒房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构建和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出台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二手房交易中,交易双方为逃避税收而在交易合同上隐瞒、压低成交价格的现象日渐增多;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在评估时也压价评估,使评估价格远远低于真实成交价。税务机关对交易合同明显偏低的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无法判定其真实性,在计税依据的审核上,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依据进行核定,使征税工作十分被动,相当部分税收流失。

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纳税秩序,防止税收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会同统计、房管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了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手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意见和建议。在报经政府批准后,开展市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的调查,实行地税、统计、房管住房交易价格联合审核评估制度,对调查的数据进行联审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了2007年自贡市城区二手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13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相应的二手房税收征管办法,从今年5月1日开始对住房交易中房屋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接近或高于当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时,按交易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或评估价)为计税价格;若住房交易中房屋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明显低于当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参考“自贡市城区二手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同时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在《自贡日报》刊登了“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就交易价明显偏低的二手住房核定计税价格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并通过当地电台、房产网站、对外税收网站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在办税服务窗口准备了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发放,使纳税人了解对交易价明显偏低的二手住房核定征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自觉申报纳税。在自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别开设了办税服务窗口,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理城区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办税服务,从而有效实施了对二手住房税收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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