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采取积极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抗震救灾
“5.12”汶川大地震后,自贡市地税局立即组织研究落实支持抗震救灾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措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受灾和捐赠税前减免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及时出台了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专门组织局领导就单位及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并于5月27日起在《自贡日报》、《今日晚报》、《自贡电视台》、《自贡广播电台》和互联网自贡市地税局网页等信息传播媒介上进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为受灾企业减负,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当前抗震救灾。
一是在灾后第一时间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点企业进行了现场走访和电话询问,及时了解企业受灾情况和汶川地震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积极向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服务。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对个人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及分支机构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具体明确个人对灾区捐赠相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和程序。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扣缴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须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地税信息(2008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