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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7〕9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车船税条例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为“川O”的车船,其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未向保险机构出具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上载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在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同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各保险机构代收的税款按“川O”和“川A”牌照划分,属“川O” 牌照的税款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解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属“川A”牌照的税款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转发文件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共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
二、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二)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一)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四、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五、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考虑到各地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的格式不统一,保单中的“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项目应预留22位,且允许包含文字格式。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减税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只录入完税凭证号,不需录入减税证明号。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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