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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7日翻印
(共印35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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