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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  青岛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0月21日封发

校对:地方税务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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