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 青岛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0月21日封发
校对:地方税务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