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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6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川地税函[2002]115号文规定,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权限不得层层下放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减免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报省局审批。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房产税 减免 审批 调整 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1日印发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 304 号 (共印 30 份) 打印: 黄倩 校对: 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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