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窗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 [2005]1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同当地国税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获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有关涉税资料,掌握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数据,切实做好税(费)源泉管理和税(费)征收工作。

 

附件:财税[2005]25号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共 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