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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川地税函[2004]40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按期申报,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几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其具体起始日期,以备税务机关查验。除上述报送资料外,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还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对按规定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和批准文件的纳税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间,允许扣除搬迁企业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发现虚假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使用税部分行政
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几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约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木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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