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
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军队 房屋 税收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