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窗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向纳税人要做好宣传工作,为3月1日此项政策的执行提前做好准备。

二、此文下发后,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又做了部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管理司关于更正<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流便函[2005]166号)一并转发你们,各地在印刷中要认真修改和校对。

三、营业税各类《申报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式样,不得增加其它申报内容。

 

 

 

 

 

 

 

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共 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