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灾县(市)营业税起征点执行时间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精神,在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