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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省级单位
残疾人就此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残办[2004]198号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地税局、省残联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使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单位、中央在川单位的界定:
1、国家机关,省政府,各部、委、厅、局机关、团体,及共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和驻当地机构。
2、盐业、电信、华西建筑集团、保险等企业。
3、中央单位:
国税、气象、地震、测绘、海关、出入境商检、邮政、地质、冶金、矿产、烟草、石油(天然气)、航空、航天、核工业、铁路、人民银行及其各支行、商业银行及其各支行、部属大专院校。
二、各市、州在征收省级单位、中央在川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各地残联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四、委托各地征收的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政策性强,征收难度大,各级地税部门和残联都要顾全大局,明确职责,主动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为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四川省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样式)》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N00000001
四川省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
单位: 税务代码:
按照《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各单位有责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你单位报来 年度《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职工总数 人,其中残疾人职工 人,按规定应安置残疾人职工 人,少安置 人。本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元。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交款手续。逾期不交者,从应交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加收5‰滞纳金直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3358577
联系地址: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
年 月 日
注: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l.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数。
(2) 公布 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为 元
一联:存根联
一联 存 根 联(白色) 规格:14x21cm
二联 缴款单位(红色)
三联 征收单位(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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