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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生猪屠宰税纳税主体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1〕182号  2001年7月4日

 

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生猪屠宰税纳税主体的请示》(眉市地税发 [2001] 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料经营户将经营的饲料先赊销售农户喂养生猪,生猪出栏时,农户将生猪作价给饲料经营户,抵扣结算价款。这实际上是两种销售行为,即饲料经营户销售饲料给农户,农户将生猪销售给饲料经营户。因此饲料经营户应作为生猪收购者按规定缴纳屠宰税。农户将生猪交给所谓“中间人”(以下简称“中间人”)集

中运往外地销售后再付款给农户。如农户将生猪交给“中间人”时已作价,实际上农户是将生猪销售给“中间人”,因此“中间人”应作为生猪收购者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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