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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后纳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223号  2000年8月4日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自地税发[2000]093号文已收悉。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零税率项目在1999年12月31日前改变用途的,无论其项目是属于建设期间还是工程竣工后,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其中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额实行减半征收。

二、零税率项目在2000年1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的,无论其项目是属于建设期间还是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第三款规定,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为的以外,一般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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