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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市场

拓展费征管工作中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251  199979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省旅游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目前,各地正抓紧落实。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是省政府交给地税部门的一项新任务,各地一定要当成份内的工作来抓,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费源摸底、信息沟通等基础工作,使征管尽快走上正轨。

二、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在同级财政局领取。征收票据的管理和领用按现行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三、旅游市场拓展费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先收后分、年终结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开设旅游市场拓展费过渡户。省地方税务局过渡户: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帐号:7411010182600040678,收款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基金处。

旅游市场拓展费由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划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各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川旅发[1999]7号文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划解手续。

四、为了及时掌握、分析各地征收情况,各市、地、州局要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及时向省局基金处报送季报表(附后)

五、各地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解决,并注意总结收集好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省局将适时召开专门会议,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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