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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
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川旅发[1999]7号 1999年6月15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旅游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征收和管理旅游市场拓展费,现将《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旅游部门要征好、管好旅游市场拓展费,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真正体现“取之于旅游企业,用之于旅游企业”的原则,以此推动我省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大旅游对外促销,拓展旅游市场,提高四川旅游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9]29号),加强旅游市场拓展费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1999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票务中心、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等经营单位均为旅游市场拓展费的缴纳人。
第三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以各缴纳人纳税营业(销售)额为计征依据,计征率为1.3%,随税收一并交纳。
第四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比照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实行“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先收后分,年终结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监管部门。旅游市场拓展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设旅游市场拓展费过渡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月(次月10日前)将征收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及时足额划解各市、地、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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