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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申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8〕21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规定,现将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7年度汇算清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补缴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期限由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超过2008年8月31日前具体确定。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市州地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应上报省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相关报表、资料相应顺延。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事宜尽快告知纳税人。
      四、延期申报期间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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