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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遗产继承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8〕182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放弃继承权契税征免问题的请示》(乐市地税发[2008]28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现就遗产继承所涉契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放弃土地、房屋继承权使其归属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契税问题。对于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土地、房屋继承权,使其归属另一方或另几方法定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所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按法定继承予以免征。
二、关于非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使其归属法定继承人的契税问题。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放弃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使其归属法定继承人,仍属于法定继承,所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按法定继承予以免征。
三、关于法定继承人放弃土地、房屋继承权,由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涉契税问题。法定继承人放弃土地、房屋继承权,使其归属非法定继承人,按赠与行为征收非法定继承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
四、关于非法定继承人放弃土地、房屋继承权,再由其他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涉契税问题。非法定继承人放弃土地、房屋继承权,使其归属其他非法定继承人,按赠与行为向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非法定继承人征收契税。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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