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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2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转发你们,并将其中第六条解释明确为“原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需将其划拨性质变为出让,对划拨转出让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由承受人缴纳契税”。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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