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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

若干契税政策停止执行后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6〕1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停止执行后企业改制有关契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且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的契税减免申请,应继续按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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