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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绵阳新鸿宇印制有限责任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4]11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绵阳新鸿宇印制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请示》(绵地税发[2003]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绵阳鸿宇印制总公司整体改制为绵阳新鸿宇印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绵阳新鸿宇印制有限责任公司承受绵阳鸿宇印制总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但绵阳鸿宇印制总公司原国有划拨地的转出让应照章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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