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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西部大开发

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404号  2003年9月9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精神,现将我省西部大开发公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我省公路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对西部大开发期间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乡、村道公路建设用地,确需减免耕地占用税的,需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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