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系统
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4]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四川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四川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的职能,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更好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税发[2001)118号)第17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被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征管部门存在的征管薄弱环节,应及时向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建议。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突出重 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定期定额户的营业额超过核定标准,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
(三)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减免税应税劳务的;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具备优惠资格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五)征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的;
(六)征管部门漏征漏管的;
(七)征管部门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征管部门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第五条 税务稽查建议采用《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认定的主要涉税违法违规事实及手段;
(三)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四)稽查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稽查建议的时限。
(一)按月或按季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建议;
(二)分户或分行业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稽查建议书》后,应根据《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内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办。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稽查建议有异议的,提交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九条 下级稽查局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应报告《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上级稽查局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稽查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稽 查 建 议 书 |
|
|
被建议部门: |
|
|
|
稽查部门: |
|
|
|
稽查所属时间: |
|
稽查时间: |
|
|
|
被查对象或行业: |
|
|
|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
|
|
|
|
|
|
|
|
发现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建议内容: |
|
|
|
|
|
|
|
|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