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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系统

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4]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四川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四川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的职能,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更好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税发[2001)118号)第17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被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征管部门存在的征管薄弱环节,应及时向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建议。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突出重  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定期定额户的营业额超过核定标准,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

(三)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减免税应税劳务的;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具备优惠资格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五)征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的;

(六)征管部门漏征漏管的;

(七)征管部门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征管部门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第五条  税务稽查建议采用《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认定的主要涉税违法违规事实及手段;

(三)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四)稽查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稽查建议的时限。

(一)按月或按季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建议;

(二)分户或分行业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稽查建议书》后,应根据《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内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办。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稽查建议有异议的,提交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九条  下级稽查局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应报告《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上级稽查局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稽查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稽 查 建 议 书

被建议部门:

 

稽查部门:

 

稽查所属时间:

 

稽查时间:

 

被查对象或行业: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发现存在的问题

建议内容: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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