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2)161号 2002年6月17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2]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未纳入(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的其他发票,各地要严格核算实际印制成本,从严控制顺加比例;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应当根据本地区所印发票种类及印制成本,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具体核定本地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并完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