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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我省转制科研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川财税 [2005]8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我省地方转制科研机构的改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13个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转制科研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附件:四川省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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