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窗口  

关于延长我省转制科研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川财税 [2005]8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我省地方转制科研机构的改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13个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转制科研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附件:四川省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共 2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