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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税发〔2008〕57号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市地税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自贡市地税局在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内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依照相关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特殊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开。
第四条 自贡市地税局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业务科室、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面推进市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市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按公开目录要求及规定及时发送涉及本部门的日常公开内容,并对所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局计财科负责市局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及页面更新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第六条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组织概况:介绍自贡市地税局的组织机构、科室职能、咨询电话等情况;
(二)政策法规:各种涉及地方税收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综合类、征管稽查类、流转税类、财产税类、所得税类、涉外税收类、行为税类、其他各税类等;
(三)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处罚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五)通知公告:面向纳税人的各类通知公告;
(六)统计数据:全市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七)计划总结:全市地税工作安排、总结;
(八)队伍建设:人事任免、公务员考试等情况;
(九)工作动态:全市地税工作信息、简报。
(十)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办法等;
(十一)其他工作。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市地税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自贡市地税局门户网(http://www.sczg-l-tax.gov.cn/)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zg.gov.cn/)上公开,及时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信息,利用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按业务主管范围,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在网站上公告并及时更新。对政府信息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已变更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条 市局机关对外公开的税收政策法规性文件由法制科提出是否挂网意见,机关各科室、稽查局按意见制作。其它信息资料按“公开目录”和“网站栏目”责任分工,各科室、稽查局应将制发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资料内容,自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各科室、稽查局负责人审核后分别传送到市局门户网后台和自贡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办公室、法制科按行政管理类和税收业务类对自贡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平台资料分别审核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信息资料进行上传。
计财科每周五定期将经各科室、稽查局最终审核上传到市局内部网站后台外网频道的资料复制到互联网进行发布;需及时发布的,各科室、稽查局上传到市局内部网站后台外网频道后应联系计财科尽快进行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科室或相关下级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相关科室或相关下级税务机关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科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下级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下级税务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在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下级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下级税务局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市地税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市地税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市地税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交由相关下级税务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下级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下级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相关科室提出并初审公开信息;各科室、稽查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市地税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局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部门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地税局机关,全市其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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