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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实施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税务行政许可

  四、审批内容

  印花税票代售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另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也对印花税票代售作了原则规定。

  六、办理条件

  1.代售人应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

  2.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核准后,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待售户所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4.待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税款,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代售户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七、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有关规定办理。

  八、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有关规定办理。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表格下载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

  各地方税务机关

  十四、联系方式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电话。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址。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网址。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解答。

  十八、项目变更情况

  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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